2020 婚姻協談師認證公告
婚姻與家庭協談師認證公告
台灣婚姻與家庭輔導學會
《婚姻與家庭協談師》認證委員會
公 告
地 址: | 11054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段155號 (浩然樓 3樓) |
電 話: | 02-27324458 |
電子郵件: | twamfc@gmail.com |
聯絡人: | 于文華 秘書 |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公告字號:台婚證字第 10901 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如說明
主旨:根據 「婚姻與家庭協談師」認證辦法實施要點 ,公告109年度「婚姻與家庭協談師
認證」簡章。
說明:
一、目的:為建立與提升台灣婚姻與家庭協談服務的專業水準,本學會特擬定本辦法,並積極推動認證制度。
二、認證辦法: 參加認證者必須是本學會正會員,認證作業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查,第二階段為認證考試。
(一) 資格審查
進行參加認證者的學歷與實務經驗之審查,以確定是否合乎認證資格。
1. 學歷審查
參加認證考試者需合乎下列學歷要求之一:
(1) 具有主修婚姻與家族治療之諮商與輔導碩士以上學位,且該學位的課程計畫為AAMFT所認證通過。
(2) 具有台灣心理師執照或心理師報考資格,且修習本辦法所訂定之碩士以上婚姻與家族治療領域之課程要求(附錄一)。
(3) 具有本會認可諮商與輔導相關碩士以上學位,且修習完成本辦法所訂定之碩士以上婚姻與家族治療領域之課程要求(附錄一)。
2. 符合上述學歷審查(3)之申請者,尚須具備下列實習或實務經驗要求之一:
(1) 一年(含)以上的諮商實習且成績及格,至少150小時面對面的實務服務(含個人、伴侶或家族);並包含至少40小時的督導,其中至少20小時是個人督導。實習時數或個案量及種類未符合此項規定者,得以畢業後執行心理諮商業務部分補足。
(2) 畢業後一年(含)以上的執行心理諮商業務,至少150小時是面對面的實務服務(含個人、伴侶或家族);並包含至少40小時的督導,其中至少20小時是個人督導。
(二) 認證考試
認證考試以口試方式進行。
1. 認證者需先繳交一篇相關婚姻與家族治療的個案報告(附錄二),並附上近半年(6個月)內以婚姻或家庭諮商為主題之20分鐘會談過程之錄影光碟為佐證資料及受輔個案同意函(附錄三)。
2. 由口試委員3位同時就申請者之專業知識、實務能力與個案分析進行評核。
三、認證時程
認證申請收件日期:109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辦公時間7月15日於本學會網頁公告)
資格審查結果公布:109年11月20日
(11月23日至11月25日未通過資格審查者申請覆審)
認證口試時間:109年12月7日起(於審查結果公布時,同時公告口試時間)
認證結果公佈:110年1/31前
四、最低舉辦考試人數
當通過第一階段「資格審查」的人數不足五人時,停止此次認證作業,惟已通過資格審查之效用可保留於日後申請時使用。
五、申請應繳交相關各項文件與費用
(一) 書面資格審查應繳交文件:申請書、相關學歷證明(如畢業證書等之影本--請攜帶正本以備查驗)、修習課程證明(如成績單、學分證明、訓練證書等之影本--請攜帶正本以備查驗)、實習或實務證明(繳交影本--請攜帶正本以備查驗)。
(二) 符合本學會規定格式之相關婚姻與家庭治療個案報告一篇、近半年(6個月)內以婚姻或家庭諮商為主題之20分鐘會談過程的錄影光碟,及受輔個案同意書。
(三) 應繳交費用包括(1)審查費2,000元及(2)認證考試費5,000元,合計 7,000元。
(四) 於申請表中切結同意:(1)當書面審查未通過時,所繳審查費不退回,所繳認證考試費退回,並不得參加認證考試;及(2)通過審查之總人數未達最低舉辦考試人數時,將停止舉辦認證考試,所繳審查費不退回,所繳認證考試費退回;惟已通過資格審查之效用,可保留於日後申請時採認。
六、考試地點
台灣婚姻與家庭輔導學會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155號 喬治高職浩然樓3樓)
七、本公告發佈於本學會網頁,並寄發簡章至本學會會員及相關機構。
理事長
蘇秀慧
附錄一
婚姻與家族治療領域之課程要求
課 程 類 別 | 課程數 (學分數) | 課 程 名 稱 範 例 |
婚姻與家族治療評量、測驗及衡鑑 | 1(2) |
|
婚姻與家族治療的理論、技術及專業倫理 | 4(10) | 家族治療、伴侶諮商、婚姻治療、婚前諮商、性諮商等 |
家庭病理學或變態心理學 | 1(2) |
|
人格發展、性別議題、多元文化議題及家庭關研究 | 2(4) |
|
備註:各大專校院碩士學位者,課程名稱相關或相似者需附課程大綱,以便審查。
附錄二
個案報告格式
摘要
本文:
1. 一般資料:基本資料、個人成長、精神狀態、身體狀態、社會功能、心理測驗結果
2. 主述和個人陳述:包括問題發生發展過程、求助原因
3. 觀察和他人反應:包括協談員觀察反應結果與親友反應情況
4. 評估與診斷:包括心理狀態的評估診斷與鑑別診斷、診斷依據
5. 協談目標的制定:具體目標、最終目標、近期目標與長遠目標
6. 協談方案的制定:
(1) 方法與原理
(2) 包括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3) 時間與費用
7. 協談過程
(1) 包括協談階段的劃分
(2) 各階段的任務與完成狀況
8. 協談效果評估:過程中/結束前/結束後
(1) 包括求助者自我評估
(2) 協談員評估
(3) 量表評估
9. 本報告僅限於婚姻諮商或家庭諮商為主題之個案,其餘概不接受。
附錄三
受 輔 者 同 意 書
本人同意_____________於申請台灣婚姻與家庭輔導學會舉辦之「婚姻與家庭協談師」認證過程中,將本人或連同其他家族成員於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接受其諮商輔導的個案報告及20分鐘之錄影光碟,作為申請認證之佐證資料。同時基於在整個申請與考試的過程中,個人之身分與隱私都將得到充分保護,同意將諮商輔導歷程與內容向認證口試委員提出報告及接受詢答。
上述內容我已充分了解,並取得我的同意。
受輔者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 年 月 日)